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资助比例、当年财力状况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表3-1)。学校应将资助政策相关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条高校应按月或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应当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3-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表3-1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生基本信息 |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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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不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 家庭人口中在校学生人数(不含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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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 年级 |
| 专业(或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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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 ||||||||||||||||
本人联系电话 |
| 家长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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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信息 | |||||||||||||||||
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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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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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 □是,□否是,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是,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是,□否是,情况描述: | ||||||||||||||||
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庭 | 建档立卡户:□是,□否低保家庭:□是,□否 | ||||||||||||||||
残疾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残疾学生:□是,□否残疾人子女:□是,□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否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是,□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是,□否 | ||||||||||||||||
孤儿或困境儿童 | 孤儿:□是,□否困境儿童:□是,□否 | ||||||||||||||||
特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 | 特困职工家庭:□是,□否 单亲家庭:□是,□否,是,□父母一方去世,□父母离异,一方抚养;□父母离异,双方抚养 |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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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 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减免学费:□是,□否 | ||||||||||||||||
本学年申请国家教育资助项目 |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 |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 |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普通高校减免学费:□是,□否 | ||||||||||||||||
研究生教育学段 | 减免学费:□是,□否 |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 |||||||||||||||||
系统核实信息 | |||||||||||||||||
系统核实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学前曾获国家资助□义教曾获国家资助 □高中(含中职)曾获国家资助□本专科曾获国家资助□研究生曾获国家资助 | ||||||||||||||||
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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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困难认定审核意见: 经审查,本学年该同学□符合;□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认定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资助申请审核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同学申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元。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困难认定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不同意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资助申请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元。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请如实填写。2. 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曾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资助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