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政学〔2021〕4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为“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学生均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校外住宿学生重新申请入住学生公寓后,原则上当学年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程序
(一)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于每年6 月1 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常州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申请理由和个人及家长联系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和拟住宿地情况(包括住宿地环境、住宿地与学校之间的交通等);
2.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生校外住宿的知情同意承诺书;
4.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学校、各二级学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辅导员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当面沟通,认真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常州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四)获准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在2 日内办理好退宿手续。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民事协议;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按时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的各项活动;
(四)向学校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如实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本人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学生变更校外住宿场所时,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
第七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核、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建立登记走访、联系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有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其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情况记录。
第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如违反学校纪律和本办法,或不履行自身承诺,其所在二级学院应当责令其立即回校住宿,并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住宿,或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学校、社区有关规定的,学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校外住宿学生如需重新入住学生宿舍,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常州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