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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0-12-30 浏览次数: 658 文章来源: 学工部(处)

常工政学〔2020〕2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得到有效的帮助,并鼓励学生自强自立,体现国家、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和发展是学校帮困工作的目标。积极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效经济帮助,确保学生不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是学校帮困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三条 积极培养学生帮助他人、感恩社会、回报祖国的精神和意识,引导受助学生传递爱心,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精准资助、一生一策、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4.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种活动; 

5.申请各种助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通过认定程序,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具有自我解困意识,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或志愿者工作,申请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主要的资助方式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学生以下资助方式: 

1.学金:资助给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校在读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各项奖学金。具体评定按各相关评定办法进行。 

2.助学金:资助给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校在读学生,包括国家助学金,校内各项补助和各类社会助学金。具体评定按各相关评定办法进行。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4.临时困难补助:主要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 

5.勤工助学:学校提供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6.学费减免: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具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绿色通道: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通过开设“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使学生能及时报到入学。 

8.校内无息借款:对于因家庭临时经济困难,暂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住宿等费用的学生,可申请校内无息借款,具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班级(专业年级)评议工作组四级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负责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常州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班级(专业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年级)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2.民主评议:班级(专业年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3.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学院受奖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资助发放: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校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发放资金。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结合学生在校表现,科学统筹、合理安排资助资金。同等条件下,申请并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优先获得助学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建立资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制订年度资助计划;初步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并将其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具体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校“奖、助、勤、贷、补、免”等政策措施;负责起草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要制定本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每年9月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对不低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情况复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者学生个人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宗教捐赠的资助经费。应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研安全意识,对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基金组织应坚决抵制,对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研究和调查项目应一律拒绝。擅自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要积极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成才、勤俭“五项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和学校义工等活动,培养学生“受助回报、获奖思进、传递爱心、服务社会、健康成才”的良好品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而受处分者; 

(四)生活高消费,严重超过我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五)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取消受资助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各类资助。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纪检、审计、媒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助困经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定期对我校助困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第七章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全校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资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生资助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督促各二级学院对本院学生资助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和使用,负责到期学生资助档案的鉴定销毁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档案原则上分为文件类、上报审批信息类和原始证明材料类。 

1.文件类:各级资助文件,重要资助会议、会谈记录,来信来访及调查记录,核查通知及回复,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2.上报审批信息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资助审批表、各类资助统计报表、资助资金发放领取名册及资助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 

3.原始证明材料类:各学校的贫困、低保、申请等原始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归档的资助档案材料应做到规格规范、字迹工整、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情况。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收集过程中应对学生资助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凡字迹模糊、印章不清、残缺不齐、衔接无序等不适宜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退回整改,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档案的利用:学生资助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学生资助档案不对外开放。上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学生资助档案。查阅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学生资助档案。受助学生要求查阅本人档案的,须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外单位查阅我校学生资助档案,须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针对纸质档案应建立具有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适合保管档案的专用学生资助档案柜,学生资助档案应使用密集架或专用铁皮柜保管;针对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同时确保网络安全性、资助信息安全,并同有访问权限的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档案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严格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制资助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范围,严格加强资助信息系统的外部防御功能,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的排安全的排查工作,敲警钟、补漏洞,坚决杜绝系统内部泄密现象的发生,坚决严惩泄密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完善本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