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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生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次数: 722 文章来源: 学工部(处)

常工政学〔2022〕3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扩大学生出国(境)交流规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在校设奖学金中设立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常州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符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进行配套奖励。 

第三条 学生执行同一交流学习任务通过学校渠道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出完成该任务的学费/项目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学生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或机构进行的课程学习、文化交流和实习实践等活动,交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开展的双学位项目(指定项目); 

2.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开展的学分交流项目(一学期及以上); 

3.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开展的短期交流项目。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列入奖励范围 

1.获得外方学校或平台项目资助的; 

2.在外期间,外方免除学费/项目费的; 

3.带薪实习项目;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高校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 

5.毕业后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 

6.非我校组织和批准的海外交流留学项目。 

第六条 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的种类及金额 

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分为四类:双学位项目、学分交流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和定制项目。按区域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奖励金额(元)
双学位项目 (指定项目)亚洲以外地区 15000 
亚洲地区 8000 
学分交流项目 (一学期及以上) 亚洲以外地区 8000 
亚洲地区 5000 
短期交流项目 亚洲以外地区 3000
亚洲地区 1500
定制项目 由项目定制部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确定奖励额

若上级文件中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七条 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具有常州工学院正式学籍,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国籍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各类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每名学生每学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践行社会公德。 

2.热爱学校,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遵守中国和外方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展现常州工学院风采。 

3.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有专长。 

4.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圆满完成学业或交流任务。 

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良好及以上。 

第九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 

1.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行政处分、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或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2.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3.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4.在评奖学年内未连续学习满一年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一般为每年九月,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请及评选程序如下: 

1.结束国(境)外交流学习任务的学生填写《常州工学院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根据奖学金种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国(境)外高校学位证书、成绩单或项目证书的复印件、境外交流学习总结报告等),递交到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 

2.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按照评选条件要求,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3.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复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提交校评审委员会。 

4.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2023学年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应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