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政学〔2022〕2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我校学生评价改革,促进“五育并举、五育融合”落地生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全面系统地考核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校团委、体育教学部、创新创业学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二级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系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为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评价小组一般由5-7 人组成,由班级责任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任副组长。
第三章 内容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涵盖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内容模块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评价细则,其中德育评价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制定,智育评价细则由教务处牵头制定,体育评价细则由体育教学部牵头制定,美育、劳育评价细则由校团委牵头制定。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学校的评价办法和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各模块满分均为100 分。总分的计算公式为:学生学年度综合素质评价得分(百分制)=德育评价得分×30%+智育评价得分×40%+体育评价得分×10%+美育评价得分×10%+劳育评价得分×10%。
第十一条 学生学年度综合素质评价总得分≥90 的,评价等第可评为“优秀”,总得分≥80 的可评为“良好”,总得分≥70 的可评为“中等”,总得分≥60 的可评为“合格”,总得分≤59 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学年度为单位进行,程序如下:
(一)学生个人填写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组织评议,并将初步评定结果报所在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对班级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四)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确认。
第五章 结果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学生在校期间评奖评优、推优入团入党以及社会单位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在制定评奖评优、推优入团入党等办法时,须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第作出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对个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诉,二级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流程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要真实客观地进行自评,班级和二级学院要公开公正地开展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组织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 年9 月1 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