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政学〔2022〕2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常州工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常州工学院正式学籍,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综合考核、规范管理,名额总量控制、动态分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常州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科研处、社科处、创新创业学院、体育教学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一)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讨论审核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2.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其他部门奖学金的设立。
3.讨论和决定校外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捐助奖学金的设立或撤销。
4.向校长办公会请示、报告其他有关工作。
(二)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起草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等文件,并提请校评审委员会讨论。
2.负责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3.提请校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要事项。
4.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方案。
5.执行校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二级学院领导、系(部)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以及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各班级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班级责任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不少于5 人。
(一)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的职责
1.制定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组织实施评选工作。
2.指导班级建立班级评审工作小组,监督和指导班级评审过程,并对班级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3.在本学院内公示评审结果,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4.及时、准确上报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5.对公示内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班级评审工作小组的职责
1.对班级学生提交的奖学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
2.按照条件严格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在班内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将班级评审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
3.对公示内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
由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请校长批准后设立。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分别为二级学院参评人数的1%、3%、5%,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 元/人、2000 元/人、1000 元/人。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
(一)种类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文化艺术奖学金、体育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及比例
学业奖学金以二级学院参评人数的10%为基准人数,奖励标准为500 元/人。其他单项奖学金以二级学院参评人数的20%为基准人数,奖励标准为200 元/人;其他单项奖学金总金额分配至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制定分配比例。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获得单项奖学金不超过三项。
第九条 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评选。
第十条 社会奖学金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凡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各类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践行社会公德。
(二)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严格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有专长。
(四)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锻炼身体。
(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正确的是非判断能力。
(六)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养成良好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良好及以上。
第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用于奖励为学校赢得荣誉,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思想道德建设、文化体育、创新创业等方面成为全国或全省典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在校学生或集体。
第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评奖比例和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顺序评定。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相同,依次以考试课程平均分排名顺序、考查课程优良率排名顺序评定。转专业学生参评学业奖学金,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本学年应修的所有课程(通识选修课除外)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顺序评定。
(二)精神文明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思想道德素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三)创新创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四)文化艺术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五)体育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体育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六)社会服务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十五条 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
按《常州工学院学生境外留学交流奖学金实施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社会奖学金
奖励标准、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具体参见各社会奖学金办法。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反馈给设奖或资助单位(个人)。
第十七条 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奖学金:
(一)受到法律法规制裁或校内行政处分、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或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二)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三)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在评奖学年内未连续学习满一年者。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填写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班级评审工作小组评议,并将初步评选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按照评选条件要求,对班级评选情况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复核后,报校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真实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班级和二级学院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操作,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核,相关二级学院应在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答复后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 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学院。
第七章 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向上一级推荐。
第二十七条 同一评奖年度内,国设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按照最高奖项金额发放,不重复发放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2023 学年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