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政〔2019〕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并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深入学生班级,开展经常性的学风教育和检查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四)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征兵、国防教育及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深入学生宿舍,检查安全、文明、卫生情况,了解掌握学生生活状况,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培养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及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对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的相关工作。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系统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形成理论成果。
(十)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一线辅导员等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学校从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充实辅导员队伍。
第七条 担任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熟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等。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相关规定,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公开招聘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须在学工条线上工作满6年方能转岗。
第九条 学校鼓励专任教师、其他管理人员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专业发展的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必须评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由其他岗位转任专职辅导员的,须及时转评思政系列相关职称。专职辅导员职称晋升评定注重考察其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对辅导员开展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不少于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新任辅导员须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安排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开展相关研究。学校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心理健康、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辅导员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工作要求,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健全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全校辅导员进行考核。学校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对各二级学院党政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辅导员考核分为个人自评、学生评议、二级学院考核和学校审核四个环节,着重考核辅导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辅导员人数(不含党委副书记)的15%。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七条 辅导员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和二级学院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拒不执行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有关制度或决定。
(五)其他由考核工作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表彰奖励制度,将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中。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辅导员,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