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函〔2023〕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报名额和奖励金额
我校2022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为499人,奖励总金额为249.5万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申报与评审依据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见附件1),按照《常州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结合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申报和评审。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将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分配的名额及各二级学院申报学生的具体情况,研究审定最终推荐名单。
四、评审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在2022/2023学年已被纳入常州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获得2022/2023学年奖学金的在校困难学生本次全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已获得2022/2023学年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兼得2022/202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对于分配的名额多于获得奖学金的困难学生数量的部分,由二级学院择优推荐(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在困难学生中名列前茅,且无不及格科目。优先考虑2022/2023学年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若成绩排名相同,贫困等级高者优先),同时填写《“未获得校奖学金”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
五、申报与评审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让广大师生详细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政策和评选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天,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切实资助。
六、评审程序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
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推荐名单、申请材料和相关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对照要求和评审程序,审核材料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完备,并将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报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将审定通过后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江苏省教育厅。
七、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须按分配的名额等额报送推荐名单,不可随意增减。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按照以下要求统一申报:
1.表格中“申请理由”栏应以第一人称填写,内容要求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2.表格中“院系意见”栏须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
3.表格中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的范围应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口径填写,并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综合考评排名和成绩排名的总人数基数应该保持一致);
4.表格中的“必修课”的课程数量应为2022/2023学年的课程数量,不得增加其他学年。评审学年必修课门数超过正常范围(一般不超过20门),需附说明材料。
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除“签名”外,其余内容均需打印;
6.《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打印在一页上,不得分页打印。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材料于2023年10月26日前报送。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于10月26日前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待学校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打印《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纸质材料(表格按年级和班级排序,右上角用铅笔写明学号);
2.《2023年度常州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电子稿和纸质材料;
3.《“未获得校奖学金”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电子稿和纸质材料;
4.国家励志奖学金公示的电子稿和纸质材料(提供公示的照片和网页截图);
5.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重点突出未获得校奖学金的入库学生评选的依据和方案);
6.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会议记录复印件和所有评审委员签字确认的评审结果复印件;
7.完成奥蓝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数据导入(学期选择“2022-2023-2”,导入途径为“奖学金”栏目中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以上材料电子材料均通过奥蓝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联系人:陈澜;联系电话:0519-88510077。
附件:
学生工作部(处)
2023年10月13日